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5179号
原告: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诚毅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8284035Q。
法定代表人:孙再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红,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佳(福建)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开发区金山工业园代码91350681550962132U。
法定代表人:谢进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义,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佳(福建)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计2495元,由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曦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纪逸玲
书 记 员 黄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