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邑通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邑通数据有限公司、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471号

原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何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晖,系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邑通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9层101内100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再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婕,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迪,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62号109单元026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再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婕,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迪,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邑通数据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吕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 员( 颜佳 艺)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