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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03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综合服务区A-1楼,组织机构代码***265423-4。
法定代表人:尹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开发区滨江大道西侧10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978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芜湖市舒雅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黄山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4975633-2。
法定代表人:俞从文。
被执行人:安徽乐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芜湖市新林红树林羽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平铺镇,组织机构代码57175105-1。
法定代表人:朱**。
被执行人:芜湖市雅克羽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荻港新材料产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8885258-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芜湖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舒雅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乐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新林红树林羽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雅克羽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舒雅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乐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新林红树林羽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雅克羽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阳
审判员***
审判员苏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