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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某某局与南京越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皖1225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某某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系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系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某某局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人社监理〔2024〕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某某局作出南人社监理〔2024〕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因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将阜南县中传华府一期桃花源项目工作任务分包给安徽杰恒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清偿安徽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拖欠陈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等158名工人在阜南县中传华府一期桃花源干活的工资,合计2569921元。 阜南县某某局受理该案后,经调查询问、调取相关材料,经层级审批于2024年9月12日向某某公司作出南人社监理告〔2024〕7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南人社监理〔2024〕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024年10月1日送达某某公司。因某某公司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阜南县某某局于2025年4月1日作出南人社监履催〔2025〕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某某公司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因某某公司既未支付158名工人工资,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阜南县某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阜南县某某局作出的南人社监理〔2024〕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履行了催告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南县某某局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南人社监理〔2024〕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