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普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嘉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普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嘉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辖终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普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向德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嘉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提交的《水泥混凝土材料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时,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