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2286号
原告:重庆嘉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33号附17号华辰财富广场2幢1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4LK18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潇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嘉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原告重庆嘉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