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4财保118号
申请人:四川中创汇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园区路18号1、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桓,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燊煌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望丛东路125号1栋3单元26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中创汇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燊煌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69889.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成都燊煌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城关支行银行账户22×××89。申请人提供了银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其为保障相应案件顺利执行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足额担保,相应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燊煌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城关支行银行账户22×××89在人民币169889.8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壹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369元,由申请人四川中创汇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连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