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创汇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中创汇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燊煌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7民初6778号之一

原告:四川中创汇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园区路****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桓,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燊煌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望丛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创汇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燊煌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中创汇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四川中创汇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中创汇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燊煌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9元由原告四川中创汇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