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03执2347号
申请执行人:何周于
被执行人: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何周于与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补缴社保、离职体检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7日向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向何周于支付执行款6538元,但被执行人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88元(大写陆仟伍佰捌拾捌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罗晖
审判员罗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