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03民初3843号之一
原告: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东河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K。
法定代表人:*小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春,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本院在审理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84元,共计109元,由原告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