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03民初3329号
原告: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东河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60327021K。
法定代表人:*小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春,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