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补缴社保、离职体检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03执23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何周于
被执行人: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何周于与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补缴社保、离职体检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7日向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10月17日做出(2017)川0603执23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528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52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罗晖
审判员罗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