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

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03民初3843号
申请人: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东河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K。
法定代表人:*小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春,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周于,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本院在审理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何周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64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小雨(系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本院提交担保书,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奔驰轿车1辆(车牌号:川FMXXXX)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周于的银行存款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的财产;
二、查封****小雨名下的奔驰牌小型轿车1辆(车牌号:川FM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