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

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03民初5015号
原告: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东河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K。
法定代表人:*小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春,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8日,现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白河巷106号新杰36号公馆A栋1-5-4,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德阳市富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代秀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