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京0106财保361号
申请人:四川铁投广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6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兴际华(北京)应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铁投广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兴际华(北京)应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四川铁投广润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兴际华(北京)应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在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以4590615元为限额的案款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担保书作为该项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铁投广润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兴际华(北京)应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在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以4590615元为限额的案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书记员***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