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际华(北京)应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

新兴际华(北京)应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博瑞康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8425号 原告:新兴际华(北京)应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锡伯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路15栋11号。 被告:北京金博瑞康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峰六一八厂医院2幢4层401-4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东方祥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22层1-26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兴际华(北京)应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博瑞康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东方祥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兴际华(北京)应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兴际华(北京)应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兴际华(北京)应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