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8425号
原告:新兴际华(北京)应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锡伯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路15栋11号。
被告:北京金博瑞康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峰六一八厂医院2幢4层401-4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东方祥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22层1-26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兴际华(北京)应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博瑞康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东方祥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兴际华(北京)应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兴际华(北京)应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兴际华(北京)应急救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