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6206号
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永安路三巷16号(**第二工业区厂房)第1栋4层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N9X40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均***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123-129号14-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01233。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彤彤,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路971号自编三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4727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郭 莎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