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6206号 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永安路三巷16号(**第二工业区厂房)第1栋4层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N9X40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均***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123-129号14-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01233。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彤彤,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路971号自编三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4727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郭 莎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