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639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广州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6-1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路971号自编三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文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