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交通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639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广州市交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6-178号二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路971号自编三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交通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文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