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5547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广州市穗通工贸实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路云苑新村云苑直街36、3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路971号自编三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穗通工贸实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