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5民终8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紫薇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郑和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八桥镇广善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曹路260号16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管理人。 上诉人***、上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3)苏0585民初9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事发当天***在江沁苑2栋2401室(房东为***)进行装修施工,由于室内没电且不存在跳闸现象,***到室外公共配电房去查看。当***推开配电房门时(该门并未上锁)被喷出的火苗烧伤,随后旁人拨打120电话并将其送医抢救。太仓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事故起火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9时50分许,起火部位为太仓市浏河镇江沁苑2栋24楼走道配电箱内密集母线,为密集母线短路打火引发火灾。事发配电箱处于公共区域,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负责管理,配电箱是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由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原审法院认定***作为专业的电力工作人员,提到密集母线短路的原因大概率是外力所致,而***前往配电室查看时手持电钻,***接受询问时亦称***触电的原因应该是电钻碰到了配电柜,故案涉密集母线短路的原因有较大可能是***手持电钻对密集母线施加外力所致,故认定本起火灾事故有极大可能性系***手持的电钻对密集母线施加外力引起短路。原审判决认定***作为非专业电力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手持危险物品前往配电室查看,并极可能因其行为导致短路引发火灾,故认定***存在明显过错是错误的。首先,***是苏州国谱电力建设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是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供货方,其在2022年10月10日的询问笔录可信度极低,因为其和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次,***在笔录中的原话是“有可能是他拿着的手电钻碰到了配电表,导致触电了,之后配电柜着火蔓延到我老公身上的”。***并非专业人员,其所作陈述仅是其主观推测而已;再次,一审法官并非专业电力工作人员,其认定电钻钻头熔解烧毁应系钻头直接接触了短路后产生的电弧所致缺乏依据;最后,密集母线接头短路的原因包括接触不良、绝缘损坏和过流过载等等,人为因素只是其中之一,原审法院在鉴定机构都不能鉴定出结果的情况下主观推定是***人为导致,显然有违基本常识。2、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系案涉电力工程的承包人,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系相关电力设施的生产者。本案属于因产品质量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1202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免责情形包括他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受害人故意等等。生产者能够证明有“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等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除上述情形外,生产者均需要承担责任。原审法院适用举证责任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当。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超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在一审中仅主张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原审法院却判决我公司直接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显然属于判非所请,超出当事人的诉请范围。2、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并非案涉小区的管理人。案涉小区为政府保交楼项目,小区设施设备由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维护保养。在案涉小区部分交楼后,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曾发函并在小区内张贴告示,载明“目前现场存在的开发商遗留问题以及交楼后室内维保修工作全部由开发商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无关。”虽然房屋已经交付给业主,但仍未办理交房许可,相关的管理责任应由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公司在一审中不认可配电室未上锁的说法。事发时配电室的门被打开并不当然意味着配电室未上锁,也有可能是***强行打开。原审法院认定“配电室未上锁”并据此推定“大大提高了相关人员接触高风险电力设施的现实可能性”缺乏依据。4、我公司并非供电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密集性母线桥架作为电表前设施,产权应归属于电力公司,相应的管理维护责任也应当由国网太仓公司承担。5、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并非电力专业人员,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知晓电力设施的危险性。***强行打开处于关闭状态、印有“有电危险”字样的配电室并进行严重违规操作,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应当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即使认定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赔偿金额也应当扣除受害人医保报销及雇主***赔偿款之后再进行计算。 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没有取得电工证,其在室内停电的情况下应该联系电力部门或物业公司,而不应当私自手持电钻到配电房作业。其次,配电房供电是低压电不会吸人,不可能发生***表述拉开门后就被吸进去的情况。最后,根据电钻头被融化的情况来看,应该是与配电箱有过接触才会导致,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的损害结果是因自身过错造成的。原审院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二审中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损失434912.55元;2.判令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能赔偿部分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在总金额30~4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案涉事故的相关事实 ***系太仓市浮桥镇江沁苑2栋2401室房屋业主,委托***对前述房屋进行装修。2022年9月23日,***发现房屋内没电,遂持手枪钻前往该楼层配电室(配电室未上锁)查看,***自述其刚打开配电室的门,什么都没有做,火便窜出,***随即失去知觉。 火灾发生后,消防队抵达现场灭火,并拨打110报警,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作出的编号为092300011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简要报警内容为“接消防队称看到电箱在冒烟,通知浏河所处理。(报警电话:152××******)”,处警经过及结果为“接警后,民警***,***随即处警,经了解系江沁苑24楼配电间内起火,民警到达出警位置伤者(受伤者***340823198411××××,为装修公司施工人员)已经送医院,民警配合消防队处理,后联系伤者妻子(不愿意透露身份,135××××****)称伤者转送苏州医院,伤情不明,起火原因在进一步调查中。” 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民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2022年9月23日询问中称:***系小区物业经理(单位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小区为江沁苑,共7栋建筑,最高建筑为2栋,45层,141米高,为发生火灾楼栋,物业公司管理1号、3~7号楼,2号尚未取得交房许可,物业公司未进驻管理,属于开发商管理。 ***在2022年9月23日询问中称:***为小区开发商工程部经理,火灾发生时不在现场,江沁苑2号楼尚未取得交房许可由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2号楼消防供电和日常用电系统于7月11日已完成验收并通过,9月初至今正在进行自动系统的联动调试,单位有消防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已及时整改,据了解火灾原因大概是24楼业主雇佣了工人施工,在配电井内私自接电,不慎触碰高压电。 ***在2022年9月23日询问中称:***为小区2401业主,2022年9月11日交房,9月22日开始装修。昨天在物业处签了装修公约,昨天下午开始清理,装修工作都包给了“全友装修公司”。我们把钥匙留给施工方,今天没有遇到施工方。 ***在2022年9月23日询问中称:我与配偶***经介绍与江沁苑2401业主签约,进行室内装修的阳台改造。今天上午9点半左右,我发现2401现场没通电,叫***去看一下,***就拿着手电钻去看电箱,后***听到走廊里“滋滋”声遂走到外面查勘,发现配电箱处火花四溅,***站在配电柜前,当时意识比较清醒,说:“这个火像要把我往里吸一样”,他身上的衣服都烧着了,***脱下防晒衣往他身上拍想灭火,拍了一会儿火灭了,***通知亲戚接去医院。***认为可能是***拿着的手电钻碰到了走廊里配电柜,导致触电了,之后配电柜着火蔓延到他身上,当时配电柜没有上锁。***救下***后配电箱里有明火,未蔓延出来。 ***在2022年9月26日询问中称:2022年9月23日,***接到***夫妻电话去收废品,便带着铁撬棍、改锥、旧斧头前往。9点半左右到达江沁园2401开始拆除工作,后***听到爆炸声连续响起,烟雾蹿进门了,***遂关门呼救,出去后看到***有点呆呆的,当时还能说话,说捡了一条命。当时有人问***事发原因,他怎么回答的不记得了。 2022年10月21日,太仓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苏太消火认字〔2022〕第0036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2年09月23日09时56分,太仓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太仓市浏河镇江××栋××楼××区域内的配电箱着火,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浏河专职队出动3车12人到场处置。此次事故造成配电箱内部分配件被烧毁(损),并造成1人受伤(***,男,身份证号:34082319********),过火面积约为1平方米。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此次火灾事故起火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9时50分许,起火部位为太仓市浏河镇江沁苑2栋24楼走道配电箱内密集母线,为密集母线短路打火引发火灾。” 2022年10月10日,太仓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进行了询问,***称:***在苏州国谱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持有电气试验作业操作证及高压电工作业操作证。2022年9月26日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勘察时,***在现场。***发现着火区域为密集性母线桥架,将配电房的交流电输送进入楼道电表箱,该区域左侧为母线桥架有四块铜牌,其中三块连接火线,一块连接零线,母线桥架正前方安装插接箱,母线桥架右侧为电表箱,母线桥架内铜牌接交流电,连通插接箱,插接箱通过电缆连接至电表箱,这次损坏最严重的部件是24层的母线桥架,该部件外使用铝合金包围,内部是铜片,铜牌之间、铜牌与外部铝合金之间都用绝缘层进行分隔。据***所知没有过母线桥架本体故障,如果发生母线桥架故障也是外力损坏造成。从现场痕迹判断为两相或三相火线短路造成大电流导致密集性母线烧毁。现场发现不同型号的螺丝钉,我们使用带丝内角或外六角螺丝,没用使用过现场发现的螺丝钉。现场发现插接箱箱门与箱体分离,插接箱箱门锁舌变形,完好情况下闭锁状态的锁舌应当与箱门平行并垂直往上,但现场箱门锁舌与箱门呈45度以上角倾斜,锁舌方向为闭锁状态。 事发现场的相关照片显示插接箱内部有明显烟熏痕迹,外壳有明显电弧灼烧痕迹,密集母线整体被熔断,铜板表面有多处明显熔珠,密集母线桥架残骸上嵌有一枚异型号螺丝,此外,***现场手持的手电钻已烧毁,钻头部分彻底熔解。 2022年10月21日,***的亲戚***、***、***与太仓市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员***发生了对话,***提到火灾原因为密集母线短路打火,短路具体原因无法完全明确,***提到密集母线出现问题的概率非常低,一般只有外力或什么东西掉落现场会造成短路,但这个过程无法证实。 二、关于***治疗的相关事实 2022年9月23日,***被送往苏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于2022年9月29日、2022年10月9日、2022年10月26日、2022年11月3日多次接受手术治疗,后于2022年11月5日出院。 2022年11月5日,***在苏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11月23日接受手术治疗,后于2022年12月6日出院。 2022年12月6日,***在苏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22年12月16日出院。 2023年3月7日,***在苏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23年3月17日出院。 三、关于事发配电箱所涉电力工程的相关事实 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事发江沁苑小区的电力工程发包给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中的内线工程分包给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将其中的外线工程(火灾发生所涉工程)分包给苏州国谱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发生火灾部位的电力设备由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编号为2015010301786749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载明其生产的母线槽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归责CNCA-C03-01:2014的要求,有效期至2025年3月23日。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载明的试验结论显示该公司生产的母线槽合格。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太仓市供电分公司出具的《新建居住区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单》载明项目名称为江沁苑10KV配电工程,项目进程为“答复供电方案审核意见时间:2018年7月27日答复设计审查意见时间:2019年10月20日出具竣工验收结论单时间:2021年7月15日”,竣工验收意见为“本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组织对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沁苑10KV配电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整改意见,2021年7月22日收到相关整改资料。经确认,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建设单位需按供电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在项目投运前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或居配工程质量承诺书,缴纳相关费用,并在有关的合同中与供电公司明确产权分界点、双方各自的权责后才可申请启动投运。”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太仓市供电分公司出具的《供电工程投入使用证明书》载明的项目名称为江沁苑(公安编号:浏河镇富塘路21号),项目内容为1-7幢供电工程,建设单位为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条件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备案单位意见为“已通过验收,可投入使用。” 2022年10月27日,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太仓市供电分公司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签订了《低压供用电合同》及相关附件,用电地址含江沁苑2号楼公建。 四、其他相关事实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自述其与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1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2022年9月11日,***与太仓恒大文化旅游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书左上角的页眉显示为“金碧物业”。当日,***还出具了《承诺书》,确认已详细阅读“江沁苑临时管理规约”,并同意遵守该规约。当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还收取了案涉2401室房屋的物业费。 2022年9月22日,***填写了《装修备案登记表》,载明“贴砖、打柜子、墙纸承诺不砸墙”等事项,该登记表左上角的页眉显示为“金碧物业”。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太仓市供电分公司出具的材料显示江沁苑2幢1单元2401室(业主:***)房屋在2022年9月的10、11、12、14、19、21、22日均存在用电。 案件审理过程中,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密集母线短路的原因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委托苏州司辅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出具《鉴定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提出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对密集母线短路打火原因进行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有权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相关事实及证据,原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情况认定如下:1.***的责任情况。《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密集母线短路,但未明确密集母线短路的具体原因,经原审法院移送鉴定亦无法明确。原审法院注意到,***作为专业的电力工作人员,提到密集母线短路的原因大概率是外力所致,而***前往配电室查看时手持电钻,***配偶***接受询问时亦称***触电的原因应该是电钻碰到了配电柜,故案涉密集母线短路的原因有较大可能性系***手持电钻对密集母线所施加的外力所致,此外,从现场照片看,电钻钻头熔解烧毁,应系钻头直接接触了短路后产生的电弧所致,综合前述证据及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本起火灾事故有极大可能性系***手持的电钻对密集母线施加外力引起短路所致,***作为非专业电力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手持危险物品前往配电室查看,并极可能因其行为导致短路发生引发火灾,应认定***存在明显的过错。2.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的责任情况。虽然***、***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称发生火灾的2号楼由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但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自述在火灾发生前已与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且小区业主***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承诺书》《装修备案登记表》亦表明案涉江沁苑2号楼实际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该公司系事发楼栋的实际管理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事发配电室并未锁门,大大提高了相关人员接触高风险电力设施的现实可能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故应认定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对于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案涉电力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交托给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应认定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事实上已不再实际管理案涉电力设施,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并不妥当。3.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责任情况。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系案涉电力工程的承包人,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系相关电力设施的生产人,虽然***主张案涉电力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发生火灾的电力工程在事发前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在***进入配电室之前较为稳定、正常地运行,应认定不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此外,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还提供了相关设备的试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证据以佐证产品合格,综上,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案涉电力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难以认定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于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结合上述分析,关于***在本期火灾事故中遭受的相关损失,原审法院酌情认定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按照20%的比例进行赔偿,其余损失应由***自行负担。 关于***医疗费损失,原审法院对***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进行了核算,票据金额为434912.55元,故原审法院认定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按照20%的比例赔偿***医疗费损失86982.51元。 关于***向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医疗费损失86982.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5元,由***负担2060元,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负担515元。 上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物业费收取截图一份,证明案涉房屋业主***缴纳物业费的起算时间是2022年11月1日,其在2022年9月11日缴纳的物业费仅是预交。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和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11日就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也和物业公司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承诺书、装修备案登记表,双方已经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虽然属实,但是无法达到其举证证明目的,故对于其证明效力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和太仓熠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11日即已经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负责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案涉房屋的业主***向其缴纳物业费并申请办理装修许可手续,故原审判决认定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系事发楼栋的实际管理人合法有据。***在既未取得电工证也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下,手持电钻私自到高度危险的配电室内查看,并极可能因其不当操作导致短路发生引发火灾,应当认定***存在明显的过错。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系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主体,其因工作疏漏未将配电室门上锁,大大提高了相关人员接触高风险电力设施的风险,对于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令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由***自行承担未超出合理范围,二审依法不作调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电力工程存在质量瑕疵,故镇江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依法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上诉人***负担2575元,由上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苏州童世界分公司负担25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