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11501号
原告: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WDD7X9E),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996411),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诚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9元,由原告扬州润远锦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