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异22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孙从兰。
委托代理人:戴鹏,男,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山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金马路。
法定代表人:滕艳图。
第三人:滕艳图,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寻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山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9)云0111执570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云南山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滕艳图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3日,云南山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资人股权变更时,发现滕艳图为公司100%控股股东,其全额出资500万元,但是实际出资仅为100万元(变更后为个人独资企业),故请求法院对其未足额出资的400万元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腾艳图为被执行人,望请同意。
经审查查明,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山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云0111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云南山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9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7600元,合计197600元;二、驳回原告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云南山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1民终6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山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云南山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云0111执57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云南山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滕艳图,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滕艳图,出资比例100%,认缴出资额50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云南山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滕艳图作为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现滕艳图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滕艳图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滕艳图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滕艳图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7600元、案件受理费4252元、公告费560元和执行费用,以及(2017)云0111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贾孟书
审 判 员 王恒刚
人民陪审员 吕玉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