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山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1执570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730379324。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工业集中区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山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87374633J。住所地:昆明市金马路金***骧神俊万泰住宅小区***1幢3单元1502。
法定代表人:滕艳图。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扬州清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山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23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2,412.00元及利息,执行费2936元。
本院受理后,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9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同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山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财产线索,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成锐
人民陪审员马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