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3453号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对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浏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及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湘0181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16行“按500元/月标准自2017年1月暂计算至起诉日”补正为“按500元/月标准自2007年1月暂计算至起诉日”。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