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初3867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19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98号孵化楼2号栋6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98号孵化楼2号栋6楼601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2018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鑫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