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初3867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19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98号孵化楼2号栋6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98号孵化楼2号栋6楼601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2018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鑫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