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某某来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81民初6191号 原告:**来,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98号孵化楼2号栋6楼601房。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追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邮电路18号。 代表人:**。 原告**来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来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来负担。 审 判 长  杨 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年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利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