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铜商诉保字第00055号
申请人徐州市久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楚河南、嵩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久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徐州市久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苏X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徐州市久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苏X号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