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久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市久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27民初213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维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徐州市久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久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冀1127民初21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徐州市久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047.0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的车辆。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案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案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市久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047.07元的冻结或其名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