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民终5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宇,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久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世纪明珠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庄金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强,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亚,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久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装饰公司)、陈强、宋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重新铺贴地砖或者赔偿损失92000元。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提出只更换质量问题的地砖不成立,因为已经没有同批次的地砖,勉强更换会出现严重的色差问题以及解决不了高低不平的问题;2.判决赔偿金额过低,不够更换地砖的费用。3.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进行全面维修,其原因:第一,如果仅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地砖进行维修,必然无法使用同一批次的地砖,会导致地砖厚度存在差异,也会出现凹凸不平的现象,无法实际解决问题。第二,已经铺设的地砖,因为暴露在外部环境当中,受到光线的照射以及温度和湿度的影响,会产生极其明显的色差,无法正常使用。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是质量要求极高的合同,绝不只限于正常使用,还应满足美观的要求,是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甲方合同对于美观的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应当视为该合同履行不能。
陈强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宋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徐州久久装饰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其地砖20000元、水泥黄沙6000元、美缝4000元、地暖10000元、工费12000元,合计5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9日,***(发包方、甲方)与久久装饰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了《徐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装饰地址为东方御景15-2-401室,套内施工面积11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合同总价为66000元。合同第七条中对于工程验收和保险约定了在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工程竣工验收中,如某项工程未能达标,乙方应予以整改,直到达标为止;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险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险期限为五年。合同附随的装修报价单显示地砖铺设的单价为55元/㎡。合同签订后,久久装饰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因***的房屋地砖需要自己购买,***从陈强、宋亚共同经营的店铺购买了马可波罗瓷砖,其中60厘米×120厘米规格的地砖价格为145元/片。
2020年11月,***发现大约有30片60厘米×120厘米规格的地砖出现中间略微凸起的现象。因双方对该质量问题协商不成,引发本次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目前,久久装饰公司在合同内的工程即将完工。***尚欠陈强、宋亚瓷砖款3400元,尚欠久久装修公司的装修款超过20000元。在一审法院审理的(2020)苏0305民初3230号案件显示,陈强在2018、2019年度从徐州市马可波罗陶瓷商行购进马可波罗瓷砖,在贾汪区世纪明珠装饰城店铺内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与久久装饰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涉案装修工程中铺设的地砖出现质量问题时,久久装饰公司提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拒绝被告的维修,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没有法律依据。但鉴于久久装饰公司自愿免除***10000元装修款用于弥补地砖重新铺设的所有费用问题,应予以准许。因尚有超过20000元的装修款未结算,故该费用后期结算时应予以扣除。对于陈强、宋亚出售给***的马可波罗地砖,***质疑不是真的马可波罗品牌,但从一审法院审理的(2020)苏0305民初3230号案件显示,两被告系马可波罗地砖的代理商,故对***的该质疑,不予采信。对于铺设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地砖(60厘米×120厘米规格)大约30片,两被告愿意为重新铺设提供新的地砖,但***予以拒绝。结合该地砖的单价,并考虑到其他诸如搬运等费用,酌定从地砖款中扣除5000元,因***尚有3400元地砖款未付,故陈强、宋亚需返还***地砖款1600元。三被告给***合计15000元,足以弥补***地砖重新铺设的所有费用,故对于***诉请超过该费用的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重新铺设问题地砖产生的损失已得到弥补,故对***申请对地砖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的鉴定,已无必要,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如下:一、陈强、宋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地砖款16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张的房屋装修损失赔偿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与久久装饰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以及上诉人与陈强、宋亚之间签订的瓷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瓷砖铺贴问题产生争议,根据一审中久久装饰公司及上诉人的陈述,涉及问题瓷砖约30片左右,根据该30片瓷砖的市场价格、重新铺贴的材料、人工、铺贴损耗等费用,一审法院酌定由陈强、宋亚承担瓷砖费用5000元、久久装饰公司承担重新铺贴费用10000元,足以以合理方式采取修理、更换或重作等对该问题作出补救和赔偿,故在无新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内其他瓷砖铺贴仍存在装饰质量或产品质量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诉人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瓷砖重作产生地暖损坏的问题,因非必然产生此项损失,亦未实际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上诉人提出对瓷砖铺贴问题申请原因及损失范围鉴定,因一审中上诉人明确“有问题的砖是30块左右,还凑合的没有计算”,故按照市场价格,一审认定的涉案损失数额可以合理弥补涉案30块左右瓷砖重作损失,故对涉案问题瓷砖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认为没有鉴定必要性,本院予以维持。对于涉案房屋内其他瓷砖,因上诉人在一审中认为还凑合,没有计算数额,亦未在涉案损失酌定范围之内,故如上诉人认为其他瓷砖仍存在问题,可另行解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王素芳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倪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