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终4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华勇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锡南,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锡南,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圆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民初字第0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以与被上诉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上诉人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芸
审判员缪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