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6051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鑫和圆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11民初6051号
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华勇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圆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朱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