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青工缝纫机有限公司、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2民初502号
申请人河北青工缝纫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74435702B。地址:青县城北工业区。
被申请人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62424328D。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双桥工业区。
申请人河北青工缝纫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青工缝纫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青工缝纫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