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6679号
原告: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62424328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2元,减半收取4101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