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民初334号
原告: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相增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洪涛,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