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圣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财保105号
申请人:河北圣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圣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衡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8年7月30日衡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麦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河北圣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