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2民初927号
原告:四川军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大道中路337号恩德恒鼎世纪酒店一单元19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玉兴镇桃花店村18组。
被告:武侯区雷悦木劳务服务部,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2号3楼自编号316号。
经营者:***,女,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和平乡团结村二组3号。
原告四川军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雷悦木劳务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军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军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