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军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17执44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军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1RWCG06,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大道中段337号恩德恒鼎世纪酒店一单元190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9073K8N,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街道犀团路168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四川军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5)川0117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与本院(2025)川0117执3537号案件被执行人均为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该案可与本院(2025)川0117执3537号案件合并执行,且合并执行既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5)川0117执4447号并入(2025)川0117执3537号案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计入(2025)川0117执3537号案件。 二、终结(2025)川0117执4447号案件的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等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2025年7月11日至2026年7月10日)。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