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5653号
原告:海南南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文化北路泰安苑小区临街商铺F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站驿都大道中路337号恩德恒鼎世纪酒店一单元19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南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海南南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海南南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南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94元,由原告海南南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