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卓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有巢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5629号 原告:江苏卓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石庄镇张黄港社区十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江苏有巢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新石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卓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有巢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 被告江苏有巢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本案移送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查明,涉案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购合同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地点为“上海奉贤金汇镇43-01区域地块项目”。该针对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上述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有巢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苏有巢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