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5民初14号
申请人:江苏卓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张黄港社区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WUKFP63。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涵,江苏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有巢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新石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WUWPC6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卓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有巢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申请人江苏卓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有巢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36699.5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卓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有巢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36699.59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保全措施的保全金额以2636699.59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满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