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民特118号
申请人:江苏卓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张黄港社区**。
法定代表人:**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涵,江苏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3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人江苏卓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晟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卓晟公司称,撤销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皋劳人仲案字(2021)第599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仲裁裁决认定的***工资有误。***入职以来的工资标准是每月12000元,税务信息也是以此标准缴纳。聊天记录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仲裁裁决以年工资15万元并以绝对时间计算工资额不符合实际。2.***利用职务之便,将U盘以高价卖给本公司,本公司已让其取回,该部分款项可与工资冲抵。
***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30日,仲裁委作出皋劳人仲案字(2021)第599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卓晟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1月3日至2021年2月10日期间欠发的工资22700元;二、不予支持***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卓晟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认定的工资标准有误,这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法定事由,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仲裁裁决未就双方的U盘争议作出裁决,故此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卓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卓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