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2523号
原告:江苏***萧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江苏***萧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因***与江苏***萧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是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且***诉江苏***萧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先立案,故裁定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之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苏0322民初211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代 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