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民辖终5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261791138A。
法定代表人:赖学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西省乐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乐平市民电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159022404K。
法定代表人:徐小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乐平项目部,住,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新平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6724239548。
负责人:姜羌,该项目部负责人。
上诉人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乐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平市人民法院(2021)赣0281民初37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江西省乐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起诉被告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乐平项目部,是依据承包工程施工地点在乐平市的事实,以及原告与被告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乐平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在承包协议以及施工过程中,双方并没有约定管辖条款。故此,被告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乐平项目部住所地的乐平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其与原告的承包关系建立在王万金与隆欣实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发生的,但实际上,并不影响原告依据施工事实关系以及《合同协议书》,原告仅起诉两被告,是原告的自由处分权利。故本案由乐平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驳回被告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被上诉人江西省乐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基础来源于王万金与乐平市隆欣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被上诉人江西省乐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是故意逃避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因此,乐平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
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江西省乐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一审被告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乐平项目部于2018年7月29日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被上诉人承接乐平市李
家岭的“德顺花园”小区A地块2#楼、B3地块、B4地块等地块的土建工程,且双方未约定仲裁条款,因此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即不动产地在乐平市人民法院辖区,该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审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育斌
审判员 沈晓洁
审判员 曹谨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