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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凤铝铝材店、江西省乐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8财保16号
申请人:乐平市凤铝铝材店,住所地:乐平市安平中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81MA3635JY7D。
经营者:冯灯平,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代理人:颜红震,江西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乐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民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159022404K。
法定代表人:徐小方。
申请人乐平市凤铝铝材店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乐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乐平市凤铝铝材店购买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平市凤铝铝材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乐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乐平市凤铝铝材店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世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