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4民初1151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50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到庭应诉,亦未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咏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庭审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