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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4民初1151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50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到庭应诉,亦未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咏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庭审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