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921民初1722号
原告:四川美立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上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55345936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遂宁市蓬溪县城南经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新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红运花园六期1-2-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7437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美立方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美立方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美立方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