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立方门业有限公司

四川美立方门业有限公司、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甘孜州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921财保27号
申请人:四川美立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55345936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申请人: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甘孜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东大街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MA62G3929X。
负责人:**。
申请人四川美立方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甘孜州分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的5710××××2616账户存款3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美立方门业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码:PZDM20215109000000008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甘孜州分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的5710××××2616账户存款31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四川美立方门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