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921民初162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22日,住蓬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本刚,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美立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上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553459364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蓬溪县城南经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美立方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2021年6月16日,被告提起反诉。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四川美立方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美立方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四川美立方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602.9元,减半收取801.45元,由被告四川美立方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