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4111号 原告:**,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居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镇聚源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3673842894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港馨家园东区甲19号楼1至2层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O1UKR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顺安路33号院x区1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892004900。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8号36层自编3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401887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3月20日出生,满族,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景公司)、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北京分公司)、北京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合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物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物业北京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帖**、**,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费3.3万元;2.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家具家电损失38308.97元;3.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961元;4.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住宿费375元;5.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的租房费用14万元;6.判令六被告向原告退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137.5元,并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北京分公司免除2020年和2021年的物业费;7.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1日下午15时,北京顺义区xxxx区x号楼2**楼门入口西侧建筑夹缝一层至九层外墙保温材料失火。事故发生后,合景公司、**物业北京分公司连同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验,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顺消火认定[2019]第10002号),认定起火原因为工人在建筑楼顶焊接作业过程中,导致起火。截至目前为止,合景公司、**物业北京分公司向原告只支付了四个月的租房费,现因失火引起原告损失如下:***二个门损坏、客厅房顶开裂、室内物品被水淋及烟熏(包括电器、衣物、地板鼓起、墙壁发黑、发霉、沙发和床等物品)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部分物品已达到无法继续使用的程度,还有储藏柜被物业保管期间丢失。后于2021年12月5日原告发现室内卫生间因地下水管堵塞向原告室内排水,严重导致原告室内墙面、家具、地板、门等物品不同程度损坏。**物业北京分公司未全面提供物业服务和维护管理职责,应退还2019年物业服务费,并全额免除2020年、2021年物业费。综上所述,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上述赔偿事宜未果,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合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本案主张的是两个事实,一个是2019年着火事实,一个是原告诉状中主张2021年房屋给排水管道堵塞后产生返水的事实,原告诉求主张将两个事实混同,法院严格查明两个索赔事实承担责任的主体不一致。2019年着火事实,该事故在本院已经有三个生效判决,法院在火灾的责任主体及各主体承担责任比例做了相应判决及认定,我方也代火灾的其他责任主体向原告先行支付了2019年5月21日火灾发生后的租房及安置费用。就原告主张给排水管道堵塞受损事宜,我方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房屋的给排水管道过了两年的质保期,给排水管道是该**所有住户共同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生堵塞应该由一层以上住户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涉诉房屋无人居住,原告作为房屋产权人疏于履行对房屋的维护义务,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过错责任。原告针对给排水管道堵塞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金额不合理,装修费价格过高,原告陈述装修费是火灾发生后及返水事实发生后一并进行的主张,两个事实承担责任主体不一致,请求法院严格核查。就家具家电损失原告并没有提供购买凭证及受损情况予以证明,交通费、住宿费没有证据原件,请求法院核实。我方已经代各责任主体支付了火灾发生后的房屋安置费用一共是4万元,原告主张的租房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019年5月21日至6月12日期间产生的住宿费及餐饮费也是我方代付。 被告**物业北京分公司和**物业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已积极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在火灾发生后我方积极进行了救援,履行了相应职责,火灾事故原因及责任承担之前法院进行了判决和认定。涉诉房屋在一层,我方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了管理,尽到了管道维护职责,应该由原告及楼上业主承担责任,原告对房屋疏于管理,应该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家具家电损失、装修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缺乏依据,应该由实际责任方承担,原告就此主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不应该予以支持。原告没有明确装修产生原因,且装修费金额过高,就家具家电损失没有提供证据,储藏柜在屋外楼道,原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我方没有保管义务,原告应该就损失自行承担,交通费及住宿费与本案无关,不应该予以支持。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主张退还及免除物业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和物业总公司是独立的财务账册及独立经营方式,我方独立承担责任。 被告京帆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装修费、家具家电损失和交通费不能证明系火灾直接导致的损失后果。装修时间发生在2021年12月17日,距离火灾发生时间间隔2年半左右,原告称2021年12月15日发现室内卫生间因地下水管堵塞向室内排水,严重导致室内墙面、地板受损,显然原告装修的房屋现状并非火灾发生后当时的房屋现状,故原告就2021年12月17日房屋现状的返修主要是卫生间地下管道堵塞造成,与火灾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亦自认房屋装修系着火和卫生间漏水导致的维修,原告无权要求我公司承担全额装修费损失。关于家具家电物品损失系原告单方主张,所提供的淘宝网页截图无法看到具体物品信息,其中一部分收货地址并非涉诉房屋,购买物品的淘宝截图总金额与原告主张家具家电损失金额不一致,且原告自认储物柜系在**物业公司保管期间丢失,其主张储物柜价值损失3000元与我公司无关。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损失与火灾没有直接关系,无权向我公司主张。原告主张房屋租金损失,合景公司已就原告房屋空置进行赔偿,原告自身对损失扩大应承担责任。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返修房屋,原告却自行放任房屋状况,2021年12月17日返修,返修的主要原因是卫生间地下管道堵塞造成室内渗水。原告自行2021年12月17日修复非我公司阻碍导致,原告主张租金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向我公司主张。合景公司庭审中自认就火灾造成的损失已向原告赔偿4万元房屋空置赔偿及其他住宿餐补损失,该损失也已经在(2020)京0113民初2591号案件中予以赔偿,原告诉求已重复主张并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原告主张的住宿费系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合景公司等有关,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漏水损失与我方无关,且合景公司已经向原告发放了安置费,原告房屋没有维修的损失,物业费免除问题亦与我方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火灾事故认定书、委托钥匙登记表、《**刷新服务室内合同书》、发票、聊天截图、照片、视频,被告合景公司提交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补偿确认书,被告**物业北京分公司提交的《x项目化粪池及污水管道清梳服务合同》《化粪池及污水管道清疏服务框架合同》《北京x项目设备清梳服务合同》、2020年和2021年污水管道疏通记录、现场照片,本院依法调取的(2020)京0113民初2591号案件卷宗,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 合景公司为顺义区x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北京分公司是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19年5月,合景公司与京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京帆公司对该项目西区女儿墙工程进行施工。原告为该项目x区x号楼1层2**1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是该区x号楼2**10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19年5月21日,该区x号楼2**发生火灾。2019年6月20日,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5月21日15时08分(接警时间),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x路x号院的xx区x号楼2**发生火灾,火灾中x号楼2**楼门入口西侧建筑夹缝一层地面可燃物,建筑夹缝正上方一至九层外墙保温材料部分烧毁;一至九层楼道内不同程度受损,各户室内受不同程度的烟熏;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推断起火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15时许,起火部位为xx区x号楼2**楼门入口西侧建筑夹缝一层地面处;起火原因为施工工人在建筑楼顶进行切割、焊接作业过程中,焊渣掉落引燃下方可燃物蔓延所致。 就该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我院作出数份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由京帆公司承担50%的责任,由合景公司承担20%的责任,由***、***共同承担20%的责任,由**物业北京分公司、**物业公司共同承担10%的责任。 原告表示因火灾原因,其房屋被烟熏、灭火时被水泡,导致***的两个门受损、客厅房顶开裂、室内物品被烟熏受损,对此提交照片和视频予以证明。为处理房屋受损问题,原告从福州往返北京,共发生机票款780元,原告另主张有部分打车费,合计主张交通费961元。 火灾发生后,合景公司向原告给付四个月的房屋补贴4万元。 2021年12月5日,涉诉房屋卫生间地下水管道堵塞向室内排水,又导致原告室内墙面、家具、地板、门等物品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对此亦提交了照片和视频。原告因无法在该房屋居住,发生住宿费375元。 2021年12月17日,原告与北京居美康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刷新服务室内合同书》,由后者对涉诉房屋的墙面进行粉刷,施工方案为内墙深度全铲型,内墙基础型,预算为33078元。原告实际给付装修费33000元。为证明室内家具的受损情况和价值,原告提交照片及部分网络购物记录,主张 床头柜、酒柜、餐椅、组装柜、梳妆台、梳妆凳、衣柜、餐桌、双层茶几、双人床、窗帘、沙发等在两次事故中受损,价值共计20308.97元,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原告另表示其对地板安装花费15000元,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 原告提交2019年12月3日微信聊天记录,相对方告知原告储物柜在其公司库房内,原告可以搬走。原告称后来该储物柜(原告称内有三双鞋、加湿器、飞机模型、宜家花瓶)丢失要求**物业北京分公司赔偿3000元。**物业北京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经本院询问,是否就涉诉房屋内家具损失进行鉴定,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进行鉴定。 关于2019年12月涉诉房屋卫生间下水管返水原因,原告表示不清楚,**物业北京分公司表示漏水系因原告及原告楼上业主使用过程导致,管道并未堵塞。对此,**物业北京分公司提交《x项目化粪池及污水管道清梳服务合同》《化粪池及污水管道清疏服务框架合同》《北京x项目设备清梳服务合同》、2020年和2021年污水管道疏通记录、现场照片,表示其已对涉诉小区化粪池、主管道、防汛池进行检查、清掏、疏通等工作,原告屋内返水与其无关。京帆公司、***、***均表示漏水事宜与其无关。 本院认为: 本案涉及两个侵权事实,一是2019年5月21日涉诉小区发生火灾给原告房屋及室内家具造成的损失;二是2021年12月5日涉诉房屋卫生间下水管道返水给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失。因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主张的赔偿对象及案件事由主要与2019年5月的火灾相关,本案主要处理因火灾导致的赔偿问题。对于房屋漏水原因及赔偿主体,原告待确定责任主体后可另行主张。 关于火灾给原告造成的墙面损失,原告提交视频和图片证明墙面因火灾烟熏受损,地下室屋顶及墙面的大面积淹渍源于一楼向地下室漏水导致。原告主张其粉刷墙面花费33000元,该损失包括卫生间返水造成的损失,本院综合火灾对其墙面的部分烟熏损害,酌情认定损失金额。 关于原告主张家具损失,根据原告提交视频及家具购买截图,部分家具及地板确实存在烟熏痕迹,但部分损失亦因漏水造成;原告主张储物柜丢失,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本院酌定原告因火灾造成的上述财产损失。 关于原告主张交通费,该费用系火灾时间中发生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酌情确定。 关于原告主张住宿费,其发生时间系因漏水事宜,与本案处理的因火灾引起损失无关,本院中不予处理。 关于原告主张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的租房费用,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合景公司已向原告给付火灾租房损失4万元,鉴于被告已向原告给付因火灾造成的租房损失,且该金额足以弥补原告无法居住使用房屋的合理损失,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退还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免除2020年和2021年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案火灾发生时间为2019年5月,原告已通过诉讼形式主张物业公司对其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要求退还物业费无事实与法律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定原告上述损失共计15000元,该损失由京帆公司承担50%的责任,由***、***共同承担20%的责任,由合景公司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物业北京分公司、**物业公司共同承担10%的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京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500元; 二、被告北京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元; 四、被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1元,由原告**负担210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京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9元、被告北京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元、被告***、***共同负担32元、被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 天 书 记 员 ***